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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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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9 16:08: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业单位知识之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即人事争议是发生在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就聘用合同以及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的纠纷进行处理。那么如何去处理这种纠纷也就成为了考试中的一大重点所在,本文主要叙述的是关于人事争议处理渠道,以及各种渠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使同学们对于这几种渠道有更加清晰深刻的认知。

一、人事争议处理渠道

(1)人事争议协商

人事争议协商,是指事业单位和职工因客观人事权利和履行人事义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就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协调人事关系共同进行商谈,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应当自觉履行。

所谓自觉履行,是指协商完全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商谈,其结果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效力,同时也意味着协商并没有所谓第三方机构的参与。

(2)人事争议调解

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时人互识互谅,达成协议,从而有效解决争议的活动。

通过概念也得出,人事争议调解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前提,但与协商不同,出现了独立于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教育与疏导,其结果同样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效力。

(3)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仲裁必须有第三方主体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仲裁结果具有一定强制性,当事人一旦选择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其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因此虽说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之外,但其行为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

(4)人事争议诉讼

人事争议诉讼,是指人事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基于仲裁也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却因仲裁结果具备行政、司法双重性质导致不愿履行的情况,最后的一种处理渠道则是直接诉诸法律,也就是诉讼一定基于的前提是对仲裁的结果不服,于是仲裁成为了诉讼的必经程序。

二、渠道之间的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相关规定,人事争议协商不是人事争议调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但进入人事仲裁程序后,人事争议调解就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程序,而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申请调解就直接申请仲裁。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经过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简言之可以概括为以下图示:

综上所述,人事争议处理有四种工作渠道可以选择,四种工作渠道并非都是必经步骤。只有进入仲裁程序后,调解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仲裁又必须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只要考生熟练掌握这两句话,即能够分清四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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