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容错机制:干部“出错”或可免责?
古人有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意思是说大家不是圣人,每个人都有可能会犯错。的确是这样,不管是处于什么岗位,做什么样的工作,我们只能说去尽量细心,去避免错误的发生,却不能一定保证我们不犯错,毕竟都有百密一疏的时候。其实对于公职机关单位的人们来说,出错的后果常常更为严重,因为工作的关系,他们涉及到的很多有可能是与政策、决策以及执行等相关的事务,那么在处理这类事务上来说,出错的影响可能就是巨大的,这样很可能就会使得他们失去工作的信心,并且出于不犯错的心理,怠于工作的推进。
为了使公务员行列不出现消极的工作态度,去年以来,陕西、重庆、四川、浙江、安徽、山东、上海、广东等多个省份开始探索公务员队伍中的“容错机制”,列出免责清单,鼓励干部干事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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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样的情况下可进行“免责”?
当然不是。各地规定中,多数强调“容错”的前提是干部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中“出于公心”“尽职尽责”,且结果“客观上难以预见”。
也就是说,所谓的免责是能在那些秉持公心想要开创新业,却无法事先预估事件结果的情况起到作用的,而对于相关干部在推进日常工作中由于自身原因出现疏忽的情况下是不可进行免责的。
2、并非所有领域都可以“免责”!
例如,杭州的规定中明确注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此外,容错机制也不能成为免责“马甲”,多数地区强调,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等行为。
也就是说,千万不要想着借着容错机制去谋求自己的私利,毕竟在免责方面,是会经过一定的调查取证的,而并不是说听出错人的一面之辞就界定事件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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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可“免责”不是说说而已!
具体而言,各地规定的“容错”情形大都强调了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等,且免责与否的认定机构多由问责部门来承担。
因此说在容错机制上,还是要经过相关问责部门的严格界定,所以说“免责”并不会成为公职人员犯错的保护伞,大家在工作上还是要细心探求。
公务员行列本来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就与民生政策息息相关,在面对相关管理政策体恤工作人员的同时,公职人员应该做的就是尽自己的本分,切实推进工作的完成,而未来容错机制的发展可使大家在创新改革的时候不必有过多担忧,只需做到问心无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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